在 中文 中使用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修订草案 的示例及其翻译为 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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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C.254/L.48澳大利亚: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修订草案的修正案.
德国:对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修订草案第17条之二的修正.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修订草案第14条的修正案.
法国和瑞典:*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修订草案第10条的修正案.
A/AC.254/CRP.16/Add.1术语汇编: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修订草案第20至30条.
A/AC.254/5/Add.9各国政府就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修订草案提交的提案和建议.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修订草案(A/AC.254/4/Rev.6)各国政府提交的提案和建议(A/AC.254/5/Add.17).
A/AC.254/L.90阿根廷:对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修订草案第7条之三的修正.
A/AC.254/L.66和Corr.1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对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修订草案的评论.
A/AC.254/L.128/Add.4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修订草案第4条之三、第17条之二和第20至30条.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修订草案第4条之三、第20、22条和第22条之二:主席关于非正式协商会议的报告.
A/AC.254/L.39墨西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修订草案第4条之三的修正案.
A/AC.254/L.43印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修订草案第10条的修正案.
澳大利亚、法国和瑞典:对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修订草案第10条的修正.
A/AC.254/L.79中国:对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修订草案第7条之三和第15条的修正.
哥伦比亚代表团:关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修订草案第4条之二和第8条的法律规定.
审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修订草案,特别侧重于第4条之三、第17条之二和第20-30条。
秘书处关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修订草案及其各项议定书修订草案的共同条款的说明(A/AC.254/21).
奥地利和美利坚合众国:对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修订草案第23和23之二条的修正.
A/AC.254/L.100哥伦比亚:对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修订草案第2之二和4之三条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