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中文 中使用 民族区域自治 的示例及其翻译为 日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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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条例规定有关本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问题;单行条例规定有关本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某一方面的具体事项。
综上所述,新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60多年的历史,是一部党和国家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历史。
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是正确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必由之路。
他们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努力发展生产,使经济、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得到不断地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改善。
党和国家的这一系列举措为进一步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扫除了思想障碍,创造了有利的政治条件和积极的社会氛围。
但是,由于“两个凡是”延续了“左”的指导思想上的错误,民族区域自治同其他工作一样,出现了两年徘徊的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国政府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
乍一听,似乎达赖已完全放弃了“西藏独立”,转而支持民族区域自治,是在为“西藏民族的未来”着想。
直到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民族区域自治终于迎来了恢复和完善的春天。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
多年来,中国政府一以贯之地坚持民族区域自治,与时俱进地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取得了显著成就。
(3)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各地区资源条件和发展的差异,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条件。
但是,为了切实保障人口较少或者聚居区域较小的少数民族管理内部事务的民主权利,1954年宪法创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补充形式---民族乡。
(2)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
如果个人权利能够得到保证,由具有人权的个人组成的族群当然也会有得到保证的权利,就不一定需要民族区域自治。
另一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凸显了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发展的主题,特别是在上级国家机关支持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更详实的规定。
作为新中国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第一部专门法规,在1984年颁行《民族区域自治法》之前,它一直是中国处理民族问题、调节民族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
早在1952年,中国政府就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等重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年,在总结民族区域自治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至此,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实现了政策、制度、法律的三位一体。
年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则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