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中文 中使用 一般性意见 的示例及其翻译为 日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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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约》第23条和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更务实的行动,确保残疾儿童享有包容性教育和进入日托中心。
本一般性意见还应让儿童-包括处于遭排斥境况的儿童,所有从事儿童事务或与儿童相关事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法官、律师、教师、监护人、社会工作者、公共和私营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教员等)以及广大民间社会知晓。
本一般性意见与国际公约相一致,包括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的第182号(1999年)公约和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的第138号(1973年)公约。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指出此种人权机构应有权受理、调查和处理公众申诉,包括儿童个人的申诉,并应向其提供足够的财力、人力和物力。
委员会第5号一般性意见还强调,通过诸如议会各委员会、非政府组织、学术机构、专业协会、青年团体和独立的人权机构,对执行情况实行独立监测的重要性(另见委员会第2号一般性意见,“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和增进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19)。
如本一般性意见第17段所指出,作为其对一般执行措施的审议工作的一部分,以及遵循各项人权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存性的原则,委员会始终促请尚未批准《儿童权利公约》两项《任择议定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批准任择议定书,以及批准其它六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
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
见委员会关于独立人权机构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
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儿童有表达意见权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
第8号一般性意见: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
参照关于有害习俗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儿童有表达意见权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
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性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
鼓励各国参照委员会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以获进一步指导。
第2号一般性意见就建立和管理独立的儿童人权机构提供了详细的指导方针。
第5号一般性意见强调,“执行《公约》是世界各国的一项合作行动”。
上一篇:第1号一般性意见:第十二条: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2014年).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也提出了类似的建议(1994年第21号一般性意见)。
见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残疾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1994年)。